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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能“超限”

信息来源于:开州在线 发布时间:2007/6/21
损坏东西照价赔偿,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但在渝北区路政管理大队这个常识却不顶用。
事情经过很简单,据本报昨日新闻(今日跟踪见本版)载,市民陈代军的一辆货车十几天前经过渝北区玉峰山超限检测站时车尾不慎挂伤一台超限检测传感器和5根路桩。渝北区路政管理大队随后向陈代军提供了维修费用清单:传感器维修费用1.5万元,5根警示柱维修费用2000元。1.7万元清清楚楚,陈代军决定照价赔偿。但事情没想象的简单,渝北区路政管理大队认为超限检测仪属于公路路产,而根据《重庆市公路路产赔偿标准》14条的规定,赔偿应“按实际造成损失的150计”。也就是说,陈代军不能只赔1.7万元,而应加价赔偿2.45万元!双方没达成赔偿协议,货车被暂扣至今。
对渝北区路政管理大队的行为,笔者有几个疑问:一,超限检测仪是否属于“公路路产”,究竟谁说了算?二,即使是属于“公路路产”,加价7500元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当地交警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定损站评估损失已经认同赔偿1.7万元)三、渝北路政管理大队玉峰山超限检测站治理的对象是“超限”车,损伤仪器只是一般的民事赔偿事件,双方应按程序平等协商解决,谁给了你扣对方车辆的权利?四,如果撞坏仪器的是“官车”,那结果又是如何呢?是否也会被扣十多天?
我市开展的“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整改活动还在进行,各政府部门都在积极转变观念,提高为基层服务的水平,市领导也一再要求鼓励市民拓展创业门路,争当老板。而一个车主的货车就是一家人的饭碗,是致富的希望,而车辆一扣就是十多天,这其中的损失有关部门算过吗?还不要说当事人十多次奔波出入管理部门所受到的精神伤害。“权为民所用”是这样用法的吗?何况你用的这个“权”已经“超限”了。
近日读到一段外地新闻,附在文后,也许对有关部门有所启发。
江苏省人大17日通过管理条例规定:省内高速路收费站必须开足收费口,因未开足收费口造成平均10台以上车辆等候的,或者开足收费口而等候车辆超过200米的,收费站要免费放行,待候车辆有权拒绝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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